本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消费者可自愿送检有争议商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公正、公平、科学地提供服务。消费者需提供争议商品、购物凭证并填写检验申请表。检验机构需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如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者将受处罚。检验费用按规定收取,由双方协商或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按法律承担。农民购买争议生产资料可参照执行。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为你推荐 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相关规定 【消费维权法规】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送检消费争议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商品争议,消费者自愿或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将该商品提交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获得有关数据和结论。 第三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公布。 地方性的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予以公布。被确定为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可以挂牌公布。 第四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服务。 第五条 消费者送检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争议商品和购物凭证,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 第六条 检验机构接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和商品后,经查验,受理的,双方签字确认;不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书上注明原因。 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对已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的消费争议案件,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争议商品的检验。 第七条 检验机构按照消费者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依据双方确认的相关标准、产品说明或科学依据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 检验机构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九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第十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争议的送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李铮律师 执业3年 资质认证 2023-07-24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食品安全认证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二、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贾宝骅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2-08-15 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7天包退、15天包换、同一故障在三包内维修2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话、可以退换货。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法律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郝坤月律师 执业5年 资质认证 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