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责任的成立需满足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
其中,犯罪主体是指须承担刑事责任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则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内心所具有的心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类型。
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后者则有疏忽大意之过失以及过于自信之过失。
而犯罪客体则是刑法所保护并受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则是刑法所规定的、表明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综上,唯有四者齐备,方能判定刑事责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