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寿保险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而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在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它主要涉及到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风险,并不直接属于经济交易或商业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只对列举在税法中的凭证征税,具体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人寿保险合同并未被明确列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此外,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个人或家庭提供风险保障,其保费支付和保险金给付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不涉及产权转移或经济交易中的凭证问题。因此,从印花税的性质和征税目的来看,人寿保险合同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一规定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也符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无需额外支付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