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不同国家国民间的国际经济争端通常涉及两种主要方法:司法方法和非司法方法。
**司法方法**
这种方法涉及在一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际经济争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类争端的管辖权。然而,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不一定自动得到执行。为了在另一国执行判决,通常需要得到该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非司法方法**
非司法方法包括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争端,以及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为选择性争端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采用ADR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同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端。
在西方法律文献中,关于ADR的定义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ADR是指除诉讼外的所有争端解决方法的总称,包括仲裁、调解和模拟审判等。另一种观点则将仲裁排除在ADR之外,认为ADR程序主要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的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除非当事人自愿执行。这种观点认为,仲裁虽然曾经是ADR程序的一部分,但仲裁庭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使其成为一种类似司法的方法。相比之下,ADR程序更侧重于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解决争端,不产生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