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必须完成。
2. 施工单位需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自行检查。
3. 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必须全部解决。
5.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 应获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 应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拥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且合格,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