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 分而用之: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物质利用比例,减少焚烧、填埋处理量。这需要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可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同时对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如果没有后续利用能力,分类就失去了意义。
2. 因地制宜:
由于各地、各区、各社区、各小区的地理、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居民来源、生活习惯、经济与心理承担能力等各不相同,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便捷适用的软、硬件设施,以便民和引导公众正确分类。
3. 自觉自治:
社区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
4. 减排补贴,超排惩罚:
制定单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标准,对低于这一排放量标准的给予补贴;超过这一排放量标准的则予以惩罚。通过减排越多补贴越多,超排越多惩罚越重的机制,提高单位和居民实行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的积极性。
5. 捆绑服务,注重绩效:
在居民还没有自愿和自觉行动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资源又不足时,推动分类排放需要物业管理部门公司和其他企业介入。通过推行捆绑服务,企业可以解决仅承接分类排放难以获利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