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的命名分为三个部分: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且不应包含俗称。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化妆品的名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 商标名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 通用名应准确且科学,避免使用暗示医疗作用或误导消费者的词汇,但可以表明产品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功能。
3. 属性名应清晰地描述产品的物理形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名称。如果产品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可以省略属性名。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标注产品名称。
化妆品应标注实际的生产加工地点,且该地点应至少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划。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是依法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切信息。
1. 如果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则应分别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 如果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选择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者仅标注集团的名称和地址。
3. 对于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若委托企业拥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则应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信息;若委托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则必须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并在标注中包含“分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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