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商品名与通用名的核心区别在于专用权的存在。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独特名称,拥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2. 药品包装上所标注的药名通常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由国家规定的,用于标识同种药品的统一名称,保证同种药品在不同生产商处有相同的标识。
3. 商品名则由各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并在注册后获得专用权。这意味着,即使是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药物制剂,也可能拥有不同的商品名。
4.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除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以及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如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均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5. 以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为例,不管有多少厂家生产,其通用名都只能是“六味地黄丸”,不能被其他名称所替代。
6. 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尽管可能存在多种剂型和规格,其商品名却是唯一的,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多个不同的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