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雇主仍未与其订立合同,则从第二个月开始直至该年度结束,该劳动者有权获得两倍工资之差额,即总共11个月的双倍薪资报酬。
若未签订过专门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雇主可通过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此种关系。
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部分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