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方逮捕时的罪名与最终起诉的罪名不同,原因在于其在侦查中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真实罪行并非最初逮捕所认定的罪名,故而依照实际调查结果,检方可对法院提起以实际确认的罪名为依据的诉讼。
因此,逮捕罪名与起诉罪名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应以公安机关侦查所得为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