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要件说。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通,均为国家相关有价证券的监管机制。
四要件说。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证券法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伪造、变造的概念已在前文提及,此处不做赘述。
股票是由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正式文件,需包含公司名、成立日、股票类型、面值及代表股份数量、股票编号等信息。
作为证权证券,其功能在于证明股东权益,而非创设权益。
股票发行价格可高于或等于面值,但绝不可低于面值。
公司、企业债券则是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支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有价证券,用于展示和证明与他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规定,债券应注明公司名、债券面值、利率、偿还期限等内容。
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面值较大。
本罪不仅要求存在伪造、变造行为,还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若缺少任何一项,便无法构成犯罪。
三要件说。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二要件说。
本罪主观上须为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