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关于应在交付定金后的合同签订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仅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
2. 若当事人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则将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3.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需于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若租赁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依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同样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还规定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即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可通过协议补充;
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