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若劳动者患病或因工受伤,法定医疗期满仍无法胜任原岗位甚至异动岗位时,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向其书面宣布或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后解除劳动关系。
2. 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患病或因工受伤,处于法定医疗期内者;
(4)怀孕、生产、哺乳中的女性员工;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