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后再次结为夫妇时,孩子的抚养权仍可进行重新争夺。
若满足以下条件,法院有权予以批准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者,因身患严重疾病或伤残导致无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者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为,且这种情形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消极影响;
3.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