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持异议者,如认为其依规设定不合法,在申请复议过程中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审查请求,涉及对象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及广大城市及乡村地区的相关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上述规定并不包涵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度。
对于规章的审查,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