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独前往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若需协议离婚,双方需事先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亲自至婚姻登记处进行申请,其流程如下:
首先提交申请;
其次经婚姻登记员初审合格后,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三步为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有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第四步,冷静期满后,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再次至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最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由婚姻登记员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