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成约定金”合同,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各方特别注意,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2. 在合同中,双方明确规定了总价为40.75万元,并且海化公司需要预先支付30%作为定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 养蛇场在收到定金后的10天内必须履行交货义务,而运输费用则由其自行承担。
4. 若定金未能如期支付,则合同将不成立。在此情况下,养蛇场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5.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合同的其他部分已经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那么合同仍然成立或生效。这里所说的主要部分,是指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
6. 养蛇场已经完成了备货工作,并准备交付货物,这表明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这一情况并不能成为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的借口。
7. 尽管定金条款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养蛇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但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时,超出部分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即使定金未能交付,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9. 综上所述,尽管定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主合同依然有效,养蛇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然而,考虑到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要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