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免职程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2. 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也不会对其进行登记核准:
-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 正在接受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
- 因其他罪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
-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
- 作为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 作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 个人负债数额过大,到期未予清偿的;
- 存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的。
3.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