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检察院判定指控缺乏必要的逮捕条件以及关键证据仍待核实,则该案将重新处理,并将责成警察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勘验较为严格,故此类案件的审判一般都能依据充足并且确凿的证据来做出最终决定。
然而,即便罪行已经曝光并违反了法律,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也难以赋予被告人合理的法律制裁。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