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民法典》中,违约金是用来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约定计算违约损失的方法。
2. 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也具有惩罚性质。即便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如果违约金过高,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减少。
3.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的损失进行预估,因此可能与实际损失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调整违约金。
4.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分高于合同总金额的20%,除非守约方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
5.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合同生效,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条款。
6.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合同法不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限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7. 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权益,给予其鼓励和保护。如果违约方无法达成和解,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8. 在提起诉讼时,守约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合同,向法院说明案件的情况,并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