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应具备与生产经营食品种类、数量相匹配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同时,这些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区域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 应配备与生产经营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 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并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或污染物质。
5.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在使用后应洗净,保持清洁。
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满足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在处理生产经营食品时,应洗手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 使用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 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11. 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也应遵守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