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备期间的开办费会计处理,其归属主要取决于费用的额度。一般来说,如果开办费用较少,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然而,如果费用较大,通常会选择将其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以便在未来期间逐步分摊。长期待摊费用虽被视为资产,但其实是一种过渡性质的,摊销时仍会反映在费用中。这并非资产与费用的直接冲突,而是出于时间处理的灵活性考虑。
过去的会计制度如《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用,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所调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分期摊销,但选定后不得更改。对于在新税法实施前未摊销的开办费,也遵循这一处理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其他符合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需从支出发生的次月开始分摊,摊销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因此,企业在筹划开办费用时,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