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上海生育金领取有时间限制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5 07:20:53
文档

上海生育金领取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扩展资料。
推荐度:
导读没有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扩展资料。


没有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文档

上海生育金领取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扩展资料。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