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共同体,是指危险状况下或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下的群体。刑法讨论危险共同体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危险共同体在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是否有“保证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危险共同体能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驴友集体出游即为危险共同体。
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犯罪结果的客观归责, 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结果出现于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如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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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义务: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