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在二环路以外注册的外地(含所辖县市)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不准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通行。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上述车辆,不准超越辖区向市中心区通行,禁止在市区主干道通行。
禁止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非国家标准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石家庄市交管局出台《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