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效力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
扩展资料:
法无溯及力的最早规定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该法明文规定“不准制定任何‘事后法’”。即不准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后来又写进了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从而成为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当然结论。
法无溯及力原则的派生含义:
1、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刑罚处罚及刑罚的轻重,只能以行为当时所施行的成文法律来确定。
2、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实施行为之后,法律有变更的,即使变更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处罚。
简言之,刑法对它颁布施行前的任何行为,均不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包括犯罪人)免遭“不测之罪刑。”
通常把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行为后变更的法律,其罪刑与旧法相同或轻于旧法时,适用变更后的新法。
2、对于非刑罚性质的保安处分措施,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即对于旧法未规定付之于保安处分的行为,新法亦可以宣告予以保安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