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对象范围,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员,根据各地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强调当前要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
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低保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应该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低保范围,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同时,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也有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千方百计发展生产,争取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生活问题。
低保户要符合下面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