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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与承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01 0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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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与承担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二)自付租金;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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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二)自付租金;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一)租金标准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房源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原执行的有关标准继续有效。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一、公租房或廉租房的区别
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缴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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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与承担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二)自付租金;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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