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先生:我与朋友张某、李某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做生意。三方口头约定由张某负责对外联系业务。期间,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现债权人要求我与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陈先生是否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视陈先生在合伙企业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成立之初,三方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
1、关于张某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三方的口头约定,张某应当是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则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2、关于陈先生是否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取决于其合伙人的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下同)和有限合伙企业。首先,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依法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陈先生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存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下,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次,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其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3、关于陈先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救济。如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其有权向张某、李某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
一、写合伙经营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理清合伙人的出资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禁止使用的字样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