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怎样区分典当行为中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典当行为中实施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而典当行为中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则出于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训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使行骗得逞。
2.造成的法律后果,民事欺诈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且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则形成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法律不予调整;刑事诈骗犯罪嫌疑人,由于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虚假、无效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些如假冒权利人身份等则根本无法履行,因此就典当行为中的刑事诈骗行为本身而言,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二、撤销合同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