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示艺术品原作或复制品以供观赏的权利,或授权他人展览并收取费用。
展出对象需面向非特指大众群体,若仅限于家庭或小部分人群观看,便不算展览行为。
所展出作品既可是公开发表过的,亦可为尚未发表的。
对未公开发布的作品进行展览则可能触及发表权的行使。
无著作人或原件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举办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作品展示或委托推广活动。
艺术家的展览权包括拥有原作时的原作展览权以及复制品展示权;
而获取版权原件者仅享有关于原作的展示权益,若其展示副本内容,将构成展览权的侵权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