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是可以进行代理记账的。个人代理记账指的是个人会计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会计核算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代理记账涉及将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任务全部委托给专业的记账公司来完成,而企业只需设立一名出纳,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和财产保管。根据《会计法》第36条,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设置会计的条件,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进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条件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会计业务需求自主决定。通常,企业规模、经济业务的复杂度、财务收支的多少以及经营管理的需求等因素,会影响企业是否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繁杂、财务收支量大、对经营管理有较高要求的企业,通常需要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确保及时进行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效率和信息质量。
因此,选择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是小型的经济组织,以及有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型经济组织的具体标准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可依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综合判断。而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一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19日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建账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决定权在行政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