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县级以上”级别包含县级。
2. 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通常包括本数或本级,未经明确说明的一般也是包含在内的。
3. 例如,《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据此,县级政府也设立审计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5. 县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之一,与县级行政区如县、自治县平级,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
6. 然而,某些县级市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这类县级市与地级行政区享有同等的权限,被称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有时也简称为省直辖县级市。
7. 作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的县级市,其行政级别通常高于大部分县级市,但低于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