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您的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保》的范畴。
2.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购买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
3. 然而,以下类型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其中第三类是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除了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5. 因此,如果买家购买了虚拟产品并提出无理由退货要求,您可以引用相关条款进行合法抗辩。
6.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解答或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