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劳动法规中,对于劳动者因病请辞而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的情况,通常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如处于试用期,则需提前3日给出通知。
在职工因患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期间,根据法规要求,雇主不能仅依据无过失性解聘或者经济裁员的理由终结劳动合同。
若员工已经尽到所有离职手续告知义务时,雇主仍然拒绝批准其请求,此时员工有权自主离开,而且离职后,雇主必须按章支付员工相应薪酬。
然而,我们仍然建议员工妥善保存相关医疗证明及辞职通知的证据,以防潜在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