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工)。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辞工当天办理手续。
二、在明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报酬分配。
四、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六、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应实行同工同酬。
七、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