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国内司法诉讼和国际司法诉讼。
2. 在没有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3. 当涉及东道国政府作为被告时,投资者面临国家主权的司法豁免问题。
4. 投资者个人或法人无法直接在国际法院起诉东道国,需要通过其本国政府作为代理人进行国际诉讼。
5. 国际诉讼通常受限于双方国家之间的投资保证条约,只有当东道国违反了这些条约义务时,才有可能进行此类诉讼。
6. 国际法院的一些案例,如1929年的“塞尔维亚国债案”和1954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说明了这一点。
7. 这些案例强调,除非协议以国际法主体身份签订,否则这类协议被视为国内法契约,应当依据国内法进行解决。
8. 因此,国际投资争议的司法诉讼路径受到明确的法律限制和条件。
9.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私人海外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政府、企业或他方间的争议。
10.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程序),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
11. 政治解决手段包括调停与斡旋,以及外交保护。
12. 调停与斡旋只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13. 外交保护指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