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国家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例如,《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
2.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例如,针对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3.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
4. 财产权益方面,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
5. 人身权利方面,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
6.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例如,《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7. 保护妇女权益编辑加强法律保护,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8.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9.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妇女应自立、自尊、自强,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从整体上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均衡,从而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国家、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