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Frankel分级:由Frankel在1969年提出,基于损伤平面以下的感觉和运动功能,共分为五个级别。该分级法适用于脊髓损伤程度的初步评估,但局限在于未能评估圆椎和马尾损伤,且对反射和括约肌功能的评价不足,对膀胱和直肠功能的描述也不够精确。
2. 国际脊髓损伤神经分类标准:由美国脊髓损伤协会于1982年提出,并在1997年进行修订。该标准将脊髓损伤进行量化,便于统计和比较。包括脊髓损伤水平和损伤程度两方面。感觉功能检查通过针刺觉和轻触觉在28个皮区的评估,运动功能则通过10对关键肌的肌力评估,括约肌功能及反射检查用于确定损伤的完整程度。
3. 脊髓损伤程度的判断:主要依据鞍区皮肤感觉的检查,残留的触觉或痛觉表明是不完全性损伤。完全性脊髓损伤的诊断需通过肛门指检,包括深感觉的检查和外括约肌的自主收缩功能。在脊髓休克期,完全性损伤的判断需要细致的骶区功能检查。
4. 脊髓损伤的社会经济影响:脊髓损伤是脊柱骨折最严重的并发症,导致损伤节段以下肢体严重的功能障碍。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严重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在美国,脊髓损伤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大约为80亿美元/年。
5. 脊髓损伤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已成为当今医学界的一大课题,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发展,脊髓损伤的发生率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发达国家脊髓损伤的发生率大约为13.3-45.9人/百万人/年,我国上海市1991年统计的发生率为34.3人/百万人,北京市2002年的发生率为60人/百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