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报案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故意隐瞒信息,延误事故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造成恶化,死亡人数增加1人以上,重伤人数增至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2、以下四种情形致使抢救无法顺利进行的:
1) 决定不报甚至谎报事故情况;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自离岗或逃逸;
3) 伪造、销毁事故现场,隐藏遇难人员遗体,转移受伤人员;
4) 破坏、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各类文件和记录。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包含:
1、类似于第一条的恶劣状况,即事故进一步恶化,死亡人数增至3人以上,重伤人数达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万元以上;
2、采取暴力、威胁、强制等手段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恶化;
3、其他极其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