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到期即为终止。
终止行为象征着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结束,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彻底结束。
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当事人提前了结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关系。
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反之,倘若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约,那么就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