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购房者有权行使解除购房合同权:
(1)开发商售房前已将房屋抵押,或在售出后再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且未通知购房者,此时合同因欺诈而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开发商缺乏有效证件及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房屋交付后,经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6)房屋交付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7)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合理期限3个月以上,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8)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9)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房屋相关设计,购房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10)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贷款,购房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退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