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赋予受让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力,但转让方仍保有自身及第三人在此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即独家许可合同,授予受让方在特定区域、期限或方式下,享有使用专利技术的专有权。
3.独占许可合同,亦称为完全许可合同,赋予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转让方不得自行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专利,且不得与第三方签署类似协议。
4.分售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区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的同时,可将所用专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销售给任意第三方。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方专利权人以等价技术进行交换的许可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