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有债务方拖欠借款而未能如期偿还,作为债权人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此事:
首先,债权人可以选择协商途径,届时双方协商确定分期还款等具体方案;
其次,若以上途径难以达成合适的解决方法,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需带上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诉状及借款凭证等证据资料,法院将给出裁决结果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归还欠款。
若被告在该限定期限过后依旧未履行责任,债权人可在此期限结束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追讨欠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