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被告所在户籍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处理。
2. 若被告长期离户籍地且逾越一年,可交由原告所在户籍地法院负责审理。
3. 若双方长时间脱离其户籍地且均已超过一年,则由被告常居之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倘若无固定常驻地点,则由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4. 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为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某市、县或区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