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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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20:20:33
缔约过失行为的性质
(一)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协商之实。(二)蓄意隐瞒影响合同签订之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实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导读(一)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协商之实。(二)蓄意隐瞒影响合同签订之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实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主要表现为:
(一)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协商之实;
(二)蓄意隐瞒影响合同签订之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实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的性质
(一)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协商之实。(二)蓄意隐瞒影响合同签订之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实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