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若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双方利益,避免因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在于,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变动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非不可抗力和非商业风险,且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且非当事人的责任所致。同时,变动需超出当事人预见范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
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首先需明确情势的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商业风险则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能够预见的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若变动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判断情势变更时,还需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实现。若政府经济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合同基础环境的异常变动也需考虑,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需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