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在办理民间矛盾纠纷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丰富司法联动内容,维护社会稳定,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依据《人民调解员办理民间矛盾纠纷案件专项补助办法》进行以下规定:
1. 人民调解员办理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专项办案补助经费将用于:
- 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 调解民间矛盾纠纷案件的补助
-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诉前联调所需的其他费用
2. 享受办案补助的对象包括:
- 各镇(街道)、村委(社区)办理人民调解和诉前联调案件的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以及诉前调解联络员
- 公务员等明确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助
- 联络法官负责指导联系点的诉前联调工作,不领取办案补助
3. 办案补助标准如下:
- 非书口头调结各类民间纠纷案件,每件补助30元(需提供镇、村(社区)调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的民间纠纷诉前联调登记表、报表台帐资料)
- 立卷协议调结的各类民间纠纷案件,每件补助80元(需提供卷宗、报表台帐资料)
- 立卷协议调结的各类重大疑难民间纠纷案件,每件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