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4年7月1日起,四川省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时薪标准为11.5元、13.2元、14.6元。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三档,分别为1100元、1250元、1400元。相较2013年,上调幅度达到14.5%,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时薪上调幅度为15.1%。
会议还决定,2014年四川省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设定为基准线11%,上限18%,下限4%。其中,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等14个区(市)县执行1250元/月、13.2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彭州市、邛崃市等6个县(市)则执行1100元/月、11.5元/小时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涵盖了劳动者个人需缴纳的“五险一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此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获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还有用人单位提供的非货币性补贴等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的工资也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此次调整不仅提高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时薪标准,还增加了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档次,使得更多地区能够享受到更高的最低工资待遇。
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保不同地区的劳动者都能获得与其工作强度相匹配的报酬。同时,通过设定合理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调整工资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