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新的消防应急灯国家生产标准GB17945-2011,规定系统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低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这确保了在紧急情况下,应急照明能够持续为人们提供足够的光线,以便有序撤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指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这意味着,即使在电力中断的情况下,这些设备也能为人员疏散提供必要的照明时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进一步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这一时间要求则提高至至少30分钟。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高层建筑中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疏散指导和照明支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还指出,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需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标志和灯具能够准确、清晰地指引人们疏散,提高应急反应效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则明确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时间,即疏散照明的应急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此外,对于航空疏散区域和避难疏散区域,备用照明的应急时间应分别达到60分钟和180分钟,以确保在极端情况下,关键区域的人员能够得到足够的应急照明支持。